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判决书可以替代离职证明吗

admin282024-02-12 23:03:09
  1.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

不能,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任何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判决书可以替代离职证明吗

如果写劳动者不利的内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支付赔偿。

比如过员工在公司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离职证明上不能表明其是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如果写了,造成员工3个月找不到工作,公司就应该赔偿相应的工资损失。

不建议写。因为离职证明是你职场的“征信报告”。

具体从如下两点来分析:

1.离职证明需要原单位盖章

一份生效的离职证明是需要原单位盖章的。如果你写了对公司不利的内容,我不认为人事行政部会很顺利给你盖章,甚至会拒绝帮你盖章。

2.新单位会审核你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最终是交给即将入职单位的新单位。

如果新单位发现你的离职证明上有异常内容,你的印象在新单位势必会打折扣。新单位会怀疑你和前单位有什么纠纷没有处理好,从而影响你在新单位转正。

特别是一些大公司,甚至还会联系上家单位做调研,了解你过去的工作情况和个人品性。毕竟你还处于试用期,还是严谨比较好。

那如何处理原单位对自己不利的那些行为呢?

其实每家单位都不可能事事顺心,既然你离职,那多少发生了些不愉快的事情。

1.如果只是一些鸡毛蒜皮小时,那请试着放下和释怀。 既然已经离职,那就应该把精力放在新工作上。

2.如果有什么轻微纠纷,可以在离职前私下协商处理,而不是黑纸白字写在离职证明上。

3.如果严重纠纷,无法私下协商处理的,可以了解《劳动法》并请求劳动仲裁部门的帮助。

总之,闹不是解决问题的上上策,尽量还是通过合适正规的途去解决。

首先,离职证明是员工在公司曾经上班的书面证明,不可以带有个人色彩的主观判定。如果写了有不利于离职员工的内容,劳动者完全可以要求企业重新开具。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中就可以看出,离职证明只是陈述一个事实,并不能带有个人意见。

当然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往往有霸权思想作崇,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很多上面写了劳动者的负面内容,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如何应对呢?个人建议如下:

1,先肯定是跟公司行政部门协商,把相关规定说清楚,说明劳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这是不合法的,并且,如果公司坚持这么开具离职证明的话,那劳动者会投诉到相当劳动督查部门,用行政的手断,要求公司重新开具;

2,如果企业不吃这一套,开具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劳动者先不要急,继续找工作,如果被其它公司录取了,且需要离职证明的话,你可以把相关情况说清楚,新公司如果因为离职证明不录用你的话,你可以让新公司给你发一份拒绝录用说明,然后你就可以把原公司起诉到法院,进行经济赔偿。当然,这种事情操作起来很麻烦,所以一般来讲,从时间和财力方面考虑,建议就算了,现实很无奈,学会适应面对,社会从来都不是公平的,我们要学会让自己更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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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写的,离职是客观事实,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的内容

离职证明的内容包括:员工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离职原因、职位等信息。有些求职者,为了方便找下一份工作,往往要求现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的时候进行修改,比如延长工作期限、离职原因避重就轻,以个人原因为主,职位调高等。这些小动作看似没有问题,但在后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尤其是员工的离职原因,不单单是一个不合作的原因,还有可能会牵扯到劳动争议。所以离职证明最好要根据客观事实写,不要有虚假成分。

不利内容需有理有据

在离职证明内容中,最重要的就是离职原因,有些员工的确会因为不胜任工作、严重违纪或者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辞退,在离职证明上离职原因就会写被用人单位辞退;这一点是不利于劳动者求职的,但是企业必须要写清楚,并说明原因而且用人单位应当保管员工违纪的事实或者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依据。如果只写被用人单位辞退,而且又拿不出辞退的合理证据,那么劳动者可以以此仲裁,要求企业赔偿经济补偿金以及申领失业金。所以如果要写,一定要做好万全之策,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讲人性应当控制度

有一部分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希望企业能网开一面,不影响自己后期找工作,企业出于人性考虑,也会手下留情,但是也要把握一个度,比如一个员工,在公司是因为偷盗被辞退的,这个人本身品行有问题,企业的遮掩不会让他意识到这种错误,后期他在工作中可能还会犯,这样的行为企业就没必要人性化了。

所以,企业对待离职员工的离职证明应当客观、有原则,既要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也要表明企业的态度和立场。

  根据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离职中存在的客观事实是可以写在离职证明上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并没有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事实,不能是无理无据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出据的离职证明上记载的事项是虚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