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离职一年了还能让公司开离职证明吗,工作证明开取

admin52024-04-27 18:09:19

从公司离职一年了还能让公司开离职证明吗

一般情况下,离职一年后公司可能已经清理了该员工的档案,因此可能不再能够开具离职证明。

从公司离职一年了还能让公司开离职证明吗,工作证明开取

但如果员工曾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离职时应该有一份离职证明,这份证明可以作为参考。

如果员工需要离职证明,可以尝试联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了解是否能够开具。如果公司已经不再存有员工档案,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证明。

一般在离职时单位就应该出具离职证明,没有出具是违法的,现在虽然不能提起劳动仲裁,但是隔一年,仍然在民事诉讼时效内,可以要求单位补。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和退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不退,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很重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与单位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要退休了,档案里只有一张招工证明,视同缴费年限该怎样认定

职工档案里只有一张招工证明?

招工证明和招工登记表有本质区别,招工登记表是当地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有备案的。

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国有企业不能自主招工,只有市级以上劳动部门下达招工计划指标后,企业招工上报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备案。

如果职工档案里没有招工登记表,可以由单位出面,到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查找当时招工备案,如果有,单位出面将你的历年工资发放记录(工资表)及各个时期工资调整表送交当地社保局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也许能够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条件是:

国家或者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县级以上大集体、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年限(含知青上山下乡、参军等)。

正常情况下,职工档案里没有招工登记表是不可思议的。

只有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特殊时期招用的临时工不会建立职工档案,只有当时的临时工后来被转正为正式员工,才会建立职工档案。

所以,你的职工档案里只有招工证明,你大概率是当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后来没有转正为正式员工。你的职工档案里也不会有历年调资表,也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你实际缴费年限满足当地最低缴费年限,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只是你的退休养老金核算,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临近退休了,职工档案里只有一张招工证明,这是肯定不可以的

实际上,职工档案材料有十大类,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察考核材料、学历职称材料、党团材料、政治审查材料、奖励处分材料等等。第九类材料是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出国、退离休、退职等材料,退休时我们审核的主要是这一类材料。

跟退休有关的档案材料,实际上主要有四种:

第一,招用工材料。也就是所说的招工证明或者招工登记表。上面一边有企业和相应人事劳动管理部门的盖章,没有走完审批程序是无效的。

第二,工资调级表。这些表格见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每年调整或者不定期调级时出现,至少每年一张。后来,企业的工资国家不在统筹管理,也就没有了这种调级表。过去的时候还有转正定级审批表,作为职工正式计算工龄的开始,现在一般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无须做转正定级了。

但是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还是有工资调级或者晋级审批表。调级表一般会有原先的劳动部门盖章,还会记载有职工个人信息以及工种情况。

特殊工种的认定,一般都是按照工资调级表中记载的,当年工作岗位的情况认定。

第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三份,职工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一份,放入职工档案一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社保待遇等等。一般来说,现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岗位可以作为女性职工究竟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职工的依据。但是具体的岗位职责,还是由用人单位确定。

其实,很早以前我们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对于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职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我国劳动法实施,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为法定义务。2008年我国又实施《劳动合同法》专门将劳动合同的有关规范进行了规定。

今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青岛等很多地区推出了电子版劳动合同,这也是有法定效力的。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材料。一般又称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主要是确定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像过去我们没有失业制度,但是对于不合格的职工会有处分或者除名、开除的决定,这些资料也都会放到职工档案中,这也是为什么国家明确规定职工档案与个人不需见面的原因。

其实,1991年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后,职工档案的作用正在逐步弱化。对于很多地区灵活就业人员是没有职工档案材料的,他们参保本身也是以个人自愿为基础,自由选择缴费基数,一些人可能是初中都没有毕业,不涉及有关职工材料的收集。所以,他们都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待遇计算的核定。

1991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人的连续工龄可以使用缴费。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待遇只会跟社保缴费记录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有关,跟职工档案就没有太多影响了。因此,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当职工档案丢失的情况下,不涉及特殊工种退休,也会按照社保实际缴费年限审核退休待遇的做法,这样的做法也是符合实际的。

要退休了,档案里只有一张招工证明,视同缴费年限该怎样认定?我认为,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并需对改革过程及历史沿革有所了解并研究后,才可以有所发现并弄清楚来龙去脉的!

我认为,能提出如此涉及重要政策界限的诉求问题,说明他自认为自已是改革启动时点以前参加工作的。如果单位没有丢失挡案,为什么会仅有一张招工证明表呢?如此诉求也反证出,他在改革启动时点以后的人事档案记载与实际缴费年限,不存在有任何问题!

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分析判断:必须重视并研究透彻这张唯一可以佐证他是否存在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招工证明?只有追根溯源,顺藤摸瓜,才能弄清楚是什么,为什么?比如,这张特殊证明是谁出的,证明他是以何种身份招工的?这些内容十分重要与关健,必须慎之又慎,追溯到底,拨云见日。

分析解读至此,我认为必须与必然要对这张唯一的招工证明,要象解剖麻雀般的进行查证落实。如果他是以固定工身份招录的,可以通过招工地的政府劳动部门查证落实没商量;如果是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招录的,他则会有本人自招工之月起的社保缴费记录,可通过当年的帐卡表册查证落实;如果他确属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还要查证他有无少缴、欠缴、漏缴社保费用的有关情况等等。

总而言之,必须实事求是,过细地做工作,一切以实证为依据,这要有点钉子精神,要契而不舍,追查到底。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去伪存真,抽絲剥茧。既要对历史事实负责,也要对每一位参保人员负责。

感谢阅读、关注并点赞!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看了很多回答,看似专业,其实对档案和工龄的计算一点都不了解,都是在自我推敲。

首先要纠正一下称呼,职工档案里面没有什么招工证明,全名叫“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简称“招工表”,当然不同年代,不同市县,称呼略有区别。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国企的职工,都需要通过招工的形式进入单位。

跟大家明确一点:招工表是职工档案的必备材料,也是确认职工初始工作时间的必要凭证。

视同缴费年限:通俗点讲,就是没有实行职工购买社保政策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纳了社会保险。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何确定初始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工龄?总不能凭自己的嘴巴去说吧,也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年龄去推算吧。

人社局对初始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的方法和档案材料必备内容如下:以招工表上面的时间确定初始工作时间,如果没有招工表,初始工作时间就无法确认。有招工表还是第一步,接下来必须有三五年的调资表,因为有些人招工进去后,学徒期不合格或者中途因为犯错误及其他原因辞职,那么就没有实际工作时间,所以无法计算工龄。

办理退休和补工龄必备材料:从上述解说,大家应该已经明白,国有企业职工如果要办理退休并且补算工龄,必须有职工档案,里面必须包含招工表或者劳动合同,另外必须有三五年以上的调资表。根据我十多年的从业经验,有以上材料,办理退休和补工龄不会有障碍。

温馨提醒:很多人并没有实际从业经验,冠以老师自居,这样会误导很多人,目前办理退休和补工龄的都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国企职工,很多单位倒闭或者改制了,你叫人家去补材料,补证明,岂不贻笑大方。

档案里只有一张招工证明,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呢?

你这种情况是极少见的,既然要证明视同缴费年限,说明你在养老保险实行改革之前,是有工作单位的。档案並没有拿在自己手里,是由单位管理的。那么最先接受你工作的单位,就有责任完善你的档案材料。

一张招工证明足可以证明你与这个工作单位是有联系的,但是不能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劳动关系的性质。

依据建立个人的规定,档案内除招工证明外,还要有劳动局和接收单位签发盖章的新职工录用登记表,才能证明你属于这个单位的正式员工。

招工证明不是录用证明,它不能证明你是临时工,合同工还是正式员工。

如果你工作的单位承认你是这个单位的正式员工身份,是因为单位管理不当,造成个人档案内容缺失,单位是责任弥补的。

首先要做的是,把你参加工作起始历年领取的工资表,调资审批表,劳动局介绍信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辅助材料(保健费取暖费,出差费)找齐整理,用以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始终存在的劳动关系。在完善你的个人挡案以后,到社保中心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认定你的视为缴费年限。

不过你要有思想准备,这是一个相当复杂麻烦的过程,好事多磨,但愿你如愿以偿,顺利退休。

公务员报考的时候要求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这个需要工作证明吗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如何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1.工作经历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优先推荐的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需要有原单位开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必须要有单位签章。中间更换单位,工作经历可以累计的,还需要提供多个单位的劳动合同或书面证明。

2.社会人员在职人员(社会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书面同意书及盖章。

3.有些农村工作经历或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考生,需要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开具证明,也可提供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公积金缴纳存单、社保缴纳存单等来证明。

公司最近裁员,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它要给我开离职证明吗

离职证明,其实用处还是很大的,很多地方都要用到它。毕竟它反映了我们每一段工作经历。

哪些地方用到离职证明呢?

1、去找新工作,一般新的公司会要你提供上一家的离职证明。主要是判定上一家的工作时间、岗位是不是符合,更重要的是看上一家的离职原因是什么。而且还可以通过方便通过上一家公司名称去找到联系方式进行背景调查。

2、如果要领取失业金,那么也需要用到离职证明。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开这个证明,也是没办法领取失业金的。

3、发生劳动争议时,离职证明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

公司什么情况下需要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呢?

可以这么说,只要公司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都有义务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无论是员工辞职,还是公司辞退员工,或是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都必须要开。但很多公司就故意不开,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开。

如果公司在离职证明上故意讲离职原因写的对员工不利,或是捏造,我们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去要求公司重新开。

所以,公司裁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样必须要给你开离职证明。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凡尘漫记】解答:公司必须给你出具“离职证明”或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一,用工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所以不管是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员工提出的离职,一旦双方不再继续用工,公司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是“离职证明”。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录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劳动者有哪些重要作用:

  • 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自由人状态。劳动者可以重新寻找工作或是被聘用。
  • 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工作交接结束,不再与原公司有纠纷。
  • 劳动者正常办理转移社保关系,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是其他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劳动者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必须要提供的证明之一是:解除(终止)劳动证明书。因为劳动者单面自动离职是不享受失业保险。

四 公司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劳动者的损害有哪些:

  • 造成劳动者不能入职新的公司。
  • 不能办理失业登记,无法享受法定失业保险。

五 公司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原公司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入职单位,由于上一个公司没有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入职,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上一个公司赔偿损失。
  • 如果劳动者因为公司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导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上一个公司赔偿,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出具原公司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谢邀回答。

公司最近裁员,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它要给我开离职证明吗?

我的回答是:要开,必须开。

理由:

1.是你工作和职位经历的证明。

2.据此办理档案和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3.据此办理失业金的申领。

4.向新东家证明你是“自由球员”,可以放心签约入职。

5.证明你与现东家已办理完毕工作移交。

6.可以作为要求依法得到补偿或赔偿的证据。

注意:

有些用人单位为免除自身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会在离职证明的离职原因上做文章,故意写上“个人原因”、“主动要求”等不利于劳动者的文字,这时候你就要格外留意了,对不符合事实情况的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出改正意见。你只要一份基于事实的离职证明就可以了。

附:离职证明范本

离 职 证 明

xxx先生/女士于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在我公司担任xx部xx职位。现已办理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xxxx公司(公章)

xxxx年x月x日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助到题主。


回答:

1、无论员工是被辞退还是主动离职,公司必须给员工开离职证明。

2、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给你求职带来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3、公司裁减人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帮助。

公司不仅要给你开离职证明,还要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无论是何种离职方式,被迫也好,主动也罢。只要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都要出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确实有裁员的权利,但前提是要符合裁员的情形,如果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重组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只有符合以上当中的任意一种情形,企业可以行使裁员的权利,但是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报劳动部门报备。

经济补偿计算方式:根据你在公司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照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可以要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PS:如果企业不符合以上情形,而是打着裁员的方式开除员工,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给予2倍赔偿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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