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企业需要员工提供诚信证明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其强调的是必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是否品行端正,是否诚实守信,是否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与招收普通员工、从事一般的工作,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直接关联。哪怕应聘者存在不当情形,公司也可以通过教育,促使其改正和转变。更何况该法条中只是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不是“证明”。
同时,“诚信证明”中要求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承诺,如果弄虚作假,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质上就是一种用工担保,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鉴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诚信内容,主要适用于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需要,以及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特殊职业,而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岗位并无特殊之处,其为了“打击报复”,自行设置“奇葩”录用门槛,强行要求应聘者提供“诚信证明”,明显是对应聘者刁难,构成就业歧视。
对此,该法第六十二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你们有权要求法院责令公司撤销提供“诚信证明”的做法,按正常情形进行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