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证明伤亡模板图片,老公在上班途中突发脑出血,住院七天死亡,单位应该给赔偿吗?该怎么办

admin92024-04-04 07:16:12

去殡仪馆开火化证明需要什么东西?死者已去世很多年

1、开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2、注销户口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将各种证件、卡等做销户处理。3、要办好火化手续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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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是要单独给钱的,殡仪馆火化的费用不包括骨灰盒及相关葬品。材质建议选择好一点的,如果不是当天马上要用,可以建议在网上买,像皇木阁的骨灰盒就是当天发货,选的阴沉木材质,基本上一两天就到了,甚至还可以提供加急服务,也很方便。

老公在上班途中突发脑出血,住院七天死亡,单位应该给赔偿吗?该怎么办

你好!按照你所提供的信息,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两种比较接近,但却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下面,我将有关法律规定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在上下班途中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所述情况来看,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却不是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因此,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认定工伤。

二、关于因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发病后,从开始抢救致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超过48小时的,视同工伤。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没有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即使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但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且在医院住院7天死亡,当然超过48小时。因此,也不依据该条规定视同工伤。

因此,你不能通过工伤得到保护,也就是说你老公的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三、关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

(一)《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因工死亡的个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你是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

(二)最早关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享受的待遇:丧葬费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由于后来我国建立了基本养老制度,各省依据各自情况制订的规定不大相同,建议你到用人单位和当地人社部门咨询具体规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给职工带来损失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偿。

大实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属于自身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单位也不应该赔偿。

对于工伤赔偿的事情可以说是我们很多人都关心的话题了,不过,对于什么算是工伤,工伤认定标准该怎么理解,大多数人估计都不是很清楚。所以,今天咱们就来结合一个具体的故事来说一下关于工伤的事情。

故事说的是老张在一家公司上班,前一段时间老张在早上上班的途中突发脑溢血,然后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是,很遗憾,在老张住院的第七天,老张还是不幸去世。然后,老张的家属就要求单位对老张的死赔偿30万元,但是,单位称老张这不算是工伤,表示只愿意赔偿5万元的精神补贴,于是,双方就赔偿事宜展开争执。

首先,咱们先就老张的事说一下,如果根据相关规定来说,老张这还真不算是工伤,因为工伤的认定标准是很明确的,主要包含两条。比如说,员工在上下班的途中或者工作时间突发意外受伤,诸如车祸,自然灾害等,则属于工伤。不过,这里要注意一点那就是,意外的发生不能是本人的主要责任造成的意外,比如说你以为闯红灯和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死亡,那就不算是工伤了。这其实很好理解,就好比说你在上班的途中跳楼了,然后也让单位赔钱给你吧。显然,这就是对企业的不公平了,毕竟,工伤认定是涉及到企业和个人双方利益的事情。

然后就是生病这种情况,对于生病工伤的认定其实更加苛刻,一般来说,如果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48小时后无效死亡,那么也算是工伤。而在这件事中,老张的情况显然不是工伤,一方面来说,老张发病是在上班途中,而不是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时间,另一方面来说,老张还是在住院7天后死亡的,这两点都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可能有人感觉这对于员工来说太苛刻了,毕竟确实也会有因为加班太累,然后导致下班途中猝死的。也会有一些因为抢救时间过长而超过48小时的也不能算工伤了。确实,有时候也会发生这种极端的事情,但是,我们要明白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法律必须去平衡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

咱们说现实一点,现实中会有多少情况是在突发疾病后抢救了两天还没有抢救过来的,说哦难听一点,要是频繁地遇到抢救了两三天最后还是死了,估计抢救室的大夫就疯了。一般来说,要是猝死的话是很快的,48小时都算是长的了,所以,这个规定并没有什么不合适。而在这件事中,单位表示愿意给10万元的人道赔偿,也算是说得过去了。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说真的,同情归同情,但你老公这样的情况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可以认定工伤死亡的条件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突发重疾,直接送医,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按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你老公即使前面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直接送医都符合条件,但超过48小时后才抢救无效死亡就无法认定工伤死亡。这个”48小时”定律虽然一直有争议,但并没有废除,这就是标准,目前工伤死亡的赔偿数额达到七十余万,但必须符合条件才获得赔偿。超过时间是属于个人重疾病亡,由医保支付。

所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突发重疾送医抢救过程中,”48小时”就是一条杠,能不能认定工伤死亡就以这个来定义。但不是突发重疾的工伤抢救沒有这个”48小时”的限定,比如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重伤、烧伤等超过48小时仍然抢救无效死亡的,同样认定工伤死亡。

别以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重疾48小时内死亡就可认定工伤死亡?!还有一个重点在”直接送医”!如果班中突发重疾不是直接送医而是先送回宿舍再送医院,尽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不一定能认定工伤死亡,虽然似乎不太人性,但工伤死亡对于突发重疾之例就是十分苛刻,这个钱不那么好要的。

我曾在国企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二十年,比较熟知这类情况,能争取工伤赔偿的一定会维护员工的利益,有一工人在上夜班前去医院看病,但在去厂职工医院途中倒地身亡,我到车间找到值班长,证实他进过车间请了假,所以就以工伤死亡申报并得到认定,拿到工伤死亡的赔偿。如果他不是上的夜班,或者不经过厂区向值班长请假,是从另一条道路往职工医院看病,恐怕这个工伤死亡就难以认定。

上述是指工伤保险所的工作场所突发重疾的工伤死亡认定问题,至于单位该不该补助要看单位的处理意见。

在下面评论中有人一直在纠结”上班途中这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只能说,如果他突发重疾直接送医在48小时内死亡,可能以视同工伤死亡来认定,工伤保险所付治疗费,拿到工伤死亡的赔偿,超过48小时后才死亡,就是个人疾病亡故,包括治疗费用、抚恤金按职工正常医保支付和病故处理。简单讲,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要不有人纠缠于上班途中可以算工伤,算工伤就应该有工伤死亡的赔偿,别以为这个钱容易要。

现在上下班途中都属于工伤,这属于工伤,肯定应该赔偿,这个具体要看是什么单位,要是火车站、电业局、事业单位肯定赔偿的数额稍微大一点,要是民营企业,一般的工作赔偿肯定大不了,没有钱啊!所以赔偿和单位有很大关系。

既然这样了,人死不能复生,还是节哀顺变,日子还要继续,一切往前看,少一点抱怨,多一点理解和包容,尽量不要撕破脸皮,还是要好说好讲,做到不伤和气,这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既然这样了,给再多的钱人是没有了,适当的赔偿肯定是应该的,但是我们也不能狮子大张口,无边无际的要,上来就是300万200万,所以处理之前还是要多问问相关人士和法律工作者,做到心里有数,大家说对吗?

国外有个年轻人把对方的孩子杀害了,最后判处他死刑,但是孩子的妈妈最后还是豁免了他,孩子当时就是痛哭流涕,说明受害者妈妈还是非常善良的,她说即使枪毙了有什么用,等于两个家庭都完了,母亲的开明挽救了一个家,是啊!得饶人处却饶人。

家人的突然离世,你肯定是悲痛万分,但是仔细想想和人家又有什么关系呢?这里面没有故意和恶意,有的也是突然,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应该活在现实中,实事求是的要求赔偿数额,切不可漫无边际,更不要不符合实际,一旦产生分歧就是官司,更麻烦。

既然这样我们就应该多一点理解,理解别人就是宽容自己,大家说对吗?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钱虽然重要,但是感情更重要,谢谢大家

题目描述情况是,一名职工上班途中突发脑溢血,住院七天后死亡。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抢救后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题目患病职工住院七天后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赔偿规定情形,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职工所在单位不会按工伤保险赔偿。

某医院曾发生一起引人注目的事情,一名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抢救,主治医生认为无抢救价值,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单位要求继续抢救并承担抢救费用。家属趁单位人员不在,签字要求医生放弃抢救,医生彻底放弃抢救。职工家属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认为职工死亡是由于家属放弃治疗造成,社会保险机构依法认定职工死亡属于工伤。由于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60多万元工伤保险赔偿都由单位承担。

亲情与金钱纠缠不清时,家人应当清醒的作出决定,无意义的抢救会不让自己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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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的死亡证明还需要保留吗

死亡证有关事项,我在这里提醒大家,以后那些事要“死亡证”?首先当去“派出所”注销“户口”时,开岀死亡证明。(患病都由医院开)派出所开岀三张(原始),然后你可以多“复印”五、六张“备用”。其中:火化(原始证),买墓地(死亡证,火化证),遗產公证(复),银行存款(复),社保工资(复)等等都可用“复印”死亡证。最后“留”一张“原始”死亡证以备以后要用,可以“复印”。

对于死亡证明来说,有可能当下你能想到的事情都办完了,但是我们都不确定未来是不是在办什么业务时可能需要我们出示这个证明材料,所以建议终身保留,并养成一个很好的习惯,对证件类材料分类,集中存档,常用的有以下材料,

1、驾驶证,身份证,可能有往期的不一定收走,有可能旧的不做数的还在你手里,不妨收藏一下。

2、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评定证书等,这些如果原件丢失是很难补办的,所以建议与其他学习提升类的证书一起存放,我的这些东西一堆都码放在一处,找任何相关的资质,不用家里翻个底儿朝天,只需要找这一处就好了,前提是什么时间用完务必第一时间放回原处。这类证书,都是你未来晋升,跃迁的加分项,因为我们在招募的时候,不止一次遇到应聘人员说这个找不到,那个没有原件了,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会让自己“被减分”,或许有特殊的原因,但是如果事先规划好,这种情况就可能基本不发生。

3、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我就不说了,

4、伤残证,死亡证明,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曾用名证明,这些都是与个人及家庭财务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你必须终身保留,甚至下一代都可能用得到,最常见的使用可能就是在继承过程中的,所以万一有在销户期间未发现的财产问题,很可能再次继承时就还需要这些材料,你拿不出来就很麻烦。

我有个客户,母亲在自己小的时候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险,但是母亲在自己成年后突然病故,而我的客户又有姐妹,且户口与母亲不在一处,户口销了以后很久才发现这份保单,因为投保人不是自己,想变更投保人,找到了我,但是由于无法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呀,死亡证明呀,而无法变更,也无法退保,导致保单悬在那里,进而成了死档,因为金额不算大,客户也就放弃了,那假如是不小的一笔资金,是不是也太可惜了?

综上,这个时候,就不要太急于断舍离了。两个字“留着”,有时候对于一些必须所有原件都上交的情况下,我还会建议客户一定要留个备份,以保证自己有足够的材料能证明自己。比如报销的发票,一般都是需要原件的,当我们原件上交后,自己后里就什么材料都没有了,万一有闪失,我们可能损失惨重。

当然要保留了,死亡证明,也是身份的证明。

举实例为证,我三弟已离世近18年,弟媳卖房过户时必须要三弟死亡证明。(沒保留)从当地派出所,又到分局,费了挺大用周折,最后在市公安局档案管理处才找到死亡证明。

所以还是保留为好。

得保留,由其涉及到房产,过户,子女继承等非有不可。否则麻烦大了。丢了没办法补。我父亲三十多年前去世,那时候对死亡证明没当回事,当我妈去世时房产继承:要立公证书,要我父亲的死亡证明……证明我们与父亲的关系,才知道死亡证明有好多后续的事都要。没办法翻箱倒柜的把父母1941的结婚照片和结婚证明书找出来,又在我原单位人事挡案查询,才办成个人公证书,(我76岁时)以后的房产过户,土地证都要死之证明。留着吧一张纸不占什么地方,可有大用了。

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死了怎么执行

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死了怎么执行?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在每日讲法看来,判决书生效以后,此时被告死亡,意味着被告在法律上失去了主体资格,但相应的债权债务并不消失。如果被告生前遗留有合法的财产,仍然可以以其财产为限对债权进行依法清偿。

被告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被告为自然人的,如果死亡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以死亡人为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结束,且不可逆。
  2. 婚姻关系结束,自然人死亡后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当然解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3. 继承开始,自然人死亡后,产生以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其生前合法财产应当依法继承。

被告而死亡,债务如何清偿?

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自然人的被告死亡,应当以他生前的遗产偿还债务。

如果原来的被告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告的遗产。

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继承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所需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必偿还,但继承人如果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如何执行?

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如果被告已经死亡,此时被告在法律中已经丧失主体资格,不能以被告作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应当等待被告的遗产继承人分配好遗产后,直接以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被告留下的遗产进行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以后,应当先中止执行,等待继承完毕后再恢复执行。

继承完毕后,确定了相应的继承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或者法院根据职权依法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相应的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以被继承人生前合法财产为限,对债务进行清偿。

如何变更遗产继承人为执行人?

在执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进行审查时,采取了极为审慎的原则。因此申请人如需变更被执行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

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死亡的证明,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证据。

同时申请执行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人民法院审查结束后,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死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分配好遗产后,再依法强制执行。

总结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如果题主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可以等到被告的遗产继承人确定好遗产分配后,直接依法将被告的遗产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书生效后,如果题主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此时被执行人死亡,人民法院首先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确定好遗产分配后,再变更恢复执行。

依然可以执行的,不过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死亡证明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开吗

感谢邀请,死亡证明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开吗?在哪儿死亡的在哪儿开,不用回到户口所在地,在家病危的,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120.出诊书面死亡材料,去居住管辖派出所销户,去卫生部门的卫计委开具。大概就是这么个过程,现在的政策改革的地方太多了,死亡证明好像不用经过派出所这道程序啦!这个不太确定,死亡证明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开吗?不是必须,是在哪儿死亡就在哪儿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