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几点:
1.伪造学历获取别人的大学入学资格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受教育权。
2.如果开后门的人,轻则违反了行政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如刑法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3.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该规定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其对使用伪造、变造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即用假文凭)未能涉及。冀望人大在下一部刑法修正案中会对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