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和毕业证丢了可以补办,但是补办的不是原件,只是学历证明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这是针对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的善后处理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
毕业证书不可补办,只有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因此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毕业证书。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填写补办申请表后到学工部、财务处、档案馆核实并签字盖章,一般15天后即可获得补发的毕业证明书。具体操作如下: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一般由学校完成);声明须写明姓名、专业名称、专业层次、毕业证注册号、准考证号、发证机构全称、主考学校全称
从学工部网站下载《普通高等教育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并填写情况说明及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