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资指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资源;
2、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的合称三资企业。
村集体“三资”的概念: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三资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
它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中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其等同于涉外企业,都是由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时间是工作周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注意事项: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扩展资料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4、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5、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6、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7、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房屋租赁: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屋租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
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资企业报考公务员需要开具证明。
具体来说,如果考生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工作人员”、“三资、民营等企业工作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这是因为已就业人士必须提供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同意报考证明”,这样做的理由是为了能够顺利录取,并且从原单位转移档案、社保等材料。如果考生成功通过考试,原单位却死活不放人,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而且如果开具证明的人级别不够,那也是无效证明,之前就出现过用人单位不认的情况。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可以咨询报考单位获取准确信息。
三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和《外资企业法》三个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于含外资成分的企业。目前已经不在适用,也就是说三资企业不在有法律特别规定。
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上述三种企业都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我国进行的投资活动。三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资企业的特点:
⑴合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⑵ 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中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⑶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三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