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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学校不给的解决方法如下:
1、与学校沟通。可以与学校负责人沟通,了解学校不给毕业证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诉求,寻求解决方案;
2、向教育部门投诉。如果学校不给毕业证是违反教育部门规定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要求其协调解决问题;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学校不给毕业证涉及到法律问题,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申请重新办理。如果学校不给毕业证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例如未通过考试或未完成学业要求等,可以积极补齐相关要求,并重新向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
毕业证申领需要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2、学生证或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毕业生档案袋或者档案转递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4、学位证书或者成绩单等教育背景证明文件;
5、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申请表、照片等。
综上所述,毕业证是学生的重要证件,关系到学生的学业和职业发展。希望学校能够认真对待学生的诉求,尽快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扩展资料
毕业证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由办学单位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
是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通过学习,修完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办学单位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
毕业证书基本记载项一般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毕业时间、学制、毕业专业、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学校公章、学校钢印、校长名章等。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在学校要求报刊上进行登报声明之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
另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发放条件为: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素质考核合格,无政教处违纪处分记录;
学科成绩未达到标准者实行毕业证缓发和补考制度。参加补考的学生在9月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统一发放毕业证;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不予颁发初中毕业证书,只颁发初中结业证书;
在校期间因品质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者,毕业时未被撤消处分者,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核达到发放条件者予以颁发;
证书应在初中升学毕业考试两周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完毕,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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