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秀阳美好】,在上市公司做过管理,在一家融资到D轮的公司做过部门的初创人,现在是3年的创业者,座右铭:爱拼才会赢。大家可以关注我,我们一起学习一起成长。
陌生的朋友你好,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和你说,这种想法就不应该有,更不应该去做。
从法律层面来说
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以上条款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如果用了假证,你的劳务合同就是几张废纸而已了,随时有被解雇的风险,甚至有些正规的公司,对使用假证的有明文规章制度,会有相对应的处罚,至少开除再罚钱,更有甚者,报案处理。
从道德层面来说
当一个人的行为出现不规范,甚至影响到别人的正常时候,就要受到“道德谴责”。具体的实现方式,一是通过社会舆论力量,二是通过自身的“意识形态力”,后者还是最主要、最重要的,结果是让“当事人”不自在,不舒服,良心不安。
诚信是我们每一个人从相识到相交必须具备的道德底线,如果连诚信都做不到,君子诚可交?
更何况是作假,不发现没问题,不会受到制裁,但是能过的了自己内心这一关吗?
其实法律的惩罚来的重些,也去的快些,毕竟感觉自己已经受到惩罚了,所以就会安心很多,可是道德谴责不一样,这是一个人立于这世间之根本,很可能等你年老在那晒太阳和自己的子孙聊曾经的经历时,都深感内疚。
如果作假被发现,除了受到惩罚之外(因为你用到假证,肯定是进入相关特定技术要求的行业,一般这些行业都会有人事交流),还会被加入行业黑名单。可以去看一下胡歌主演的《猎场》,作为拥有主角光环的人,一样因为作假收到了行业的抵制,最后被迫离开北京去另外一个城市谋生。
最后给一些建议,希望有点帮助
其实在现在这个时代,大学学历作为敲门砖已经足够用了,很多专业证书都是需要工作经验才能报考的,这说明用人单位也不会这么着急就需要,你可以在相关行业边工作边学习,然后自己把证考出来,这样理论知识有了,再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你职场的未来可谓是一片光明
说一千道一万,
千万别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那条线上,
放弃这些错误的想法
好好提升自己,未来是你们的
送君万言,不如一句:勿忘初心,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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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其实完全不需要做假证,因为本身学历是真的,被入职公司发现反而会对你个人诚信不信任,如果入职公司需要提供学历证明相关信息完全可以在学信网能查的到的,可以和公司说明情况,触犯法律的事情千万不要做!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另外,使用假证件也将影响个人征信,单位有权给予开除处分。
学历是证明自己文化程度的载体,带上它可以让面试方一目了然的了解你的知识结构和掌握知识的层次,以及知道你学习的是哪个专业,擅长哪个领域的最好证明。面试方可以从你的学历上看到你是否是该单位需要的专业人才,毕竟,这是一个双向选择,谢谢你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你公司要求你将毕业证,专业资格证书原件交由公司保管,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况,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要进行监管,对公司内的专业人员有从业资格的要求。因此,每年要进行年检审核,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件就是年检的重点项目,被检查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应有多少专业技术人员,而这些人员的学历,职称,岗位职业技能证书就是必检材料。
因此,单位保留你的相关证件可能与上述有关。如果是扣押证件就违法了。建议你与公司沟通一下妥善解决。
有的公司是直接在网上输入你的毕业证书号验证就可以了,有的是要拿到人才市场去出一份验证证明,这种其实你可以自己去人才市场办,而且验毕业证是需要放在人才市场几天的,不放心公司的话,你可以自己去办这个验证证明,现在要拿原件的比较少了,一般就是拿原件看一下而已,你可以问一下能不能自己去验证,不行的话就问清楚要几天,是不是只有你一个人需要这样还是一批人一起去验证的,毕业证丢失是很麻烦的事情,留点心没错的。
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而且不给经济补偿,不受禁止解除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被招用时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是欺诈手段,是用人单位在违背了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故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即时、不需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经济补偿,不受禁止解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