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没有户口本原件的可用复印件替代);
2.就业推荐表(函)(收原件,由毕业院校出具,不得自行涂改,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
3.成绩单(收原件,由毕业院校出具,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4.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还需提供本科学历的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教师资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还未拿到教师资格证的,须提供承诺书)(见附件1);
6.原单位(毕业院校)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收原件,内容须注明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7.就业协议书(收原件,已邮寄至我办的不需再提供);
8.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收原件)(见附件2);
9.有下列情形的,还须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①军队院校地方班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院校开具的属地方班毕业生的证明(收原件)。
②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毕业(学位)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位的,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