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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会。既然是冒充学校,肯定是没让学校知道,也不可能让学生知道。
而且你冒充学校去招生,肯定是为了牟取私人利益,比如收取中介费等等一堆乱七八糟的费用。不管最后学生是不是如愿进了这个学校,你的行为都是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你对照一下,是不是完全一样?
虽然从法律角度说,对虚假招生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虚假招生行为实质上就是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学生报考、读书,从而骗取学生的学费,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定性。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教育主管部门大多只是把虚假招生行为当成一种教育乱象,给予行政处罚了之,很少有学校及其领导因为虚假招生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时候,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出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考虑,避免引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放弃原则,选择退后,最后让虚假招生实现“合法化”,让学生如愿以偿拿到虚假招生简章中承诺的专业毕业证等。这种处理虚假招生行为的方式方法,不仅使得学校虚假招生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过低,而且反过来纵容和助长学校虚假招生行为,导致一些学校三番两次、年复一年的玩虚假招生把戏,坑害学生和家长。
事实上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必须严惩虚假招生行为,提高虚假招生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对犯有虚假招生罪行的学校及其领导,不管是民办学校,还是公众办学,都必须刑法亮剑,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让他们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牢底坐穿”,在名誉上“身败名裂”。从这个角度说,笔者希望“南应”虚假招生案能成为处理虚假招生案件的一个示范案例,让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处理学校虚假招生行为的标配。
高中毕业证能买到,但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弄虚作假,是不受法律所许可的,造成不良后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现在的高中毕证,是要经过在校期间就读完高中课程,通过毕业考试合格后,经过就续高中的学校,审核存挡和备案后,颁发的高中毕业证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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