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和大陆人结婚有什么规定-台湾配偶工作证明怎么开

admin72024-05-02 14:45:40

台湾人和大陆人结婚有什么规定

大陆的结婚规定:男须年满22周岁;女须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须无直系血亲与三代内之旁系血亲关系。台湾的结婚规定:男未满18岁者;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台湾人和大陆人结婚有什么规定-台湾配偶工作证明怎么开

1.公证人会主动将公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寄达宣誓人指定之大陆省公证协会,

以便于必要时核对公证书之真伪。

因此,宣誓人赴大陆地区办理结婚登记前,

可先向结婚地之省公证协会查询是否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

2.请宣誓人于办妥公证书后斟酌适当时间(约1个月),再前往大陆地区办理结婚事宜。

3.依大陆地区规定,前述公证书自签发日起6个月有效。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民法典》;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台湾人来大陆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最新《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