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五个月公司未签合同。现离职并要求赔偿,公司伪造了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合同是假的-工作证明的纠纷怎么处理

admin72024-04-30 03:01:18

入职五个月公司未签合同。现离职并要求赔偿,公司伪造了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合同是假的

很简单啊:其他都说的废话太多,而且不够全面,还是看我的简单。

入职五个月公司未签合同。现离职并要求赔偿,公司伪造了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合同是假的-工作证明的纠纷怎么处理

1、司法鉴定:进行笔迹鉴定,证明不是你签字。

2、指纹证据:公司签名有盖章,你签名要按手印,没有手印的合同你不承认,有手印的合同你申请司法鉴定,不是你的指纹就行了。

3、时间证明:合同签订都有时间的,你要求公司证明你在那一天到公司签名,要求公司到物业找出录像证明。或者你拿出证明,那一天你根本没有去公司签合同。

4、同事证人:不怕事情搞大的话,你就说公司的其他人你知道的某某也没有签合同,找其他没有签合同的同事做证明,不过这个要看你的关系和手段了。

这个事情不难。劳动合同如果是伪造的,会有诸多痕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辨别真伪:

首先,劳动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既然是公司伪造的,那么你的签字的部分必然不是你的字迹,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按照现在的鉴定技术,只要时间不超过5年,基本上都可以鉴定出来,这是最直接的办法。

其次,如果你上班的时间比较久,那么伪造的合同必然是新的,上面的字迹也是新写上去的,可以申请字迹的时间鉴定,也能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仔细看看劳动合同上面的约定的内容,比如你的工资水平,工资的机构构成,如果伪造得很粗糙,这些内容和真实的发放情况对不上,也能证明这个合同的真实性存疑。

第一,如果你已经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提出双方已经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而你十分确定你从未与公司签署过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你要在仲裁庭审中坚决反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那么仲裁庭会问双方是否要申请笔迹鉴定,此时如果公司犹豫了,那么仲裁庭可以推断该劳动合同是假的。如果双方都同意鉴定,鉴定结果是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你的笔迹,那么仲裁庭将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不予采用。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入职一个月后未满一年的,公司始终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自你入职的次月起需要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通过仲裁方式向公司主张工资差额。比如,你2019年1月入职,你2019年6月离职,你的工资是5000元/月,如果公司按时发放了你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那么你仲裁时还可以主张公司支付4个月(从2019年2月起)的50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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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入职五个月公司未签合同。现离职并要求赔偿,公司伪造了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合同是假的?

看了题主的问题,公司犯了最起码的用工错误而自己不是通过积极对话协商处理,而是自己伪造劳动合同来掩饰自己的错误,我只能说这家公司的HR有点不专业了。而且看题主的题意,应该是已经给用人单位进行了协商而无果,那题主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那么我的建议如下:

01.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劳动合同劳动者书写内容笔迹鉴定。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题主确认该合同内容是否有误,然后题主再签字确认的。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所留笔迹是否为题主笔迹。就算用人单位伪造题主签字,很多时候还是很容易就能够分析出来。

如果出现伪造笔迹太逼真,无法分辩,而题主又坚持公司没有给你签订过劳动合同,那么题主可以要求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笔迹鉴定,最终结果如何可以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笔迹鉴定结果为准。

02.题主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签收记录表

同时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各持一份劳动合同,而公司为了证明劳动合同已经有给到题主,所以都会有一个劳动合同签收记录表。此表上所签字顺序一般情况下是以入职时间先后来签定,而且这个伪造的难度有点大,毕竟涉及人员太多,其中可能包括已经离职人员等。

延伸阅读:

题主哪些权益可以要求赔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题主的情况还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题主可以额外收到5个月的工资收入,具体视工作时间而定。

2.公司是否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果题主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题主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纳,当然题主也会因此再承担一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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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田职场e洞察】观点:进行司法鉴定,就知道劳动合同的真伪。

一、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真伪,主要鉴定三个方面。

1、题主的签名笔迹。

2、单位的签名或者盖章的时间,主要看这个印章印迹是否是新盖的。

3、如果合同中有双方约定项,看看约定部分题主有没有写字,这个很难伪造。

如果在仲裁庭上,劳资双方对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不是同一家,往往通过抽签形式决定 到底用哪一家。

如果有一方对司法鉴定结果即司法鉴定报告不认可的,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上庭,当面接受质证,最终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用该鉴定报告或者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二、如果假造劳动合同成立 ,题主提出辞职可以获得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题主从第2个月开始可以享受4个月的双倍工资,第1个月是不享受的。

假如第2个月到第5个月都是5000元每月,那么可以一次性获得4×500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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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原告证据不认可,会影响法官的判决吗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不认可,会影响法官的判决吗?

这个一般不影响,能否影响法官的判决,这个主要是看证据本身,主要是看案件的事实。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可,或者被告举证,原告不认可,这个在诉讼中都很常见。但是,法官在证据采信时主要是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所以,只要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并且这个证据与本案的事实存在关联性,那法官一般都会采信。

至于如何质证,这个属于被告的权利。法官自然也不能强迫被告承认原告举证的全部证据。不过,因为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中有一项关于虚假陈述的内容。如果在法庭中做虚假陈述,是有可能被处罚,甚至涉嫌虚假诉讼罪。

这个我很有体会,举两个例子吧:

1、我方出示省税务局的收入及纳税单据,拟证明我方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对方律师矢口否认。我方要求对方律师状告省税局出示虚假证据,法官不说话,但要求我方补劳动合同及单位证明——我方当事人是单位的高级职员,公章可自由使用,让他自己在自己的证明上盖个公章的法律效力反而比省税局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效力更差?——显然,法官在刻意偏袒对方。也即,法官借口对方律师不认可即该证据不会采纳。

2、对方当事人自己手书的证据,对方当事人矢口否认,说不知道是哪来的。由于过了举证期限,该证据未申请笔迹鉴定,二审则因一审未申请笔迹鉴定而驳回……

也即,对方当事人自己如果不承认自己写的证据,即法官同样可考虑否决。而且,理由似乎相当充分:对方不认可,举证方承担不利后果,过了举证时限,不可再申请证据鉴定。

其实,按《民诉法》即使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法院也是可主动提出笔迹鉴定的。

3、《民诉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实践中,咱们还是冼冼睡吧……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是的只要被告对原告证据不认可,那他她有底牌,银行和法庭法院有的票据证据,你还没有搞懂,我现在的经验,于其要被告认可,到不如找银行法庭法院的原因有可能一找一个准,

一般不会。除非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或证据不充足。都是一些间接证据。相互之间不能印证。这时,被告不予认可,并有充足理由和法律依据,就会得到法官支持。

在法庭上,被告有权就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是,抗辩需要拿出理由和证据。如果拿出合理的证据,足以影响原告举证的效力,原告又无法做出解释,那么法官很可能会采信抗辩意见;否则,有的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这样的抗辩通常是无效的。

以下举例说明。

1、原告举证本方在城镇居住多年,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是一农民,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官:请说出理由。

被告:我知道原告是某某乡某某村的农民。农民怎么能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我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有某某有限公司的在职工作证明,证明我从三年前就在城里的工厂上班,有公司发工资的银行卡流水证明我多年在城镇领取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原告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原告主张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原告主张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原告母亲有工作单位,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户口本是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但是我们提供的补充证据,有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证明,证明“服务处所”没有特定意义,不能理解为服务处所就是工作单位,另外社区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母亲属于家庭妇女,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据此,原告主张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3、原告主张交通费。

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原告居住地距离医院三百多米,住院11天,原告却提供了七十多张出租车票价值两千多元,有好多车票都是三年前的,属于虚假的举证。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我就是用了这么多车票,就要赔偿。

。。。

发生劳动纠纷,员工难以取证怎么办

我国在劳动法立法中,因为个人与单位相比,个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立法中更多强调对个人的保护,所以在劳动争议中,通常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意思是说,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大多数情况都是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证明有无订立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证明工资、加班费,规章制度是否合法,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等。而个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主张加班费时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

从法律角度,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不是分配的,也不是可以变化的。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则将在争议中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本人办理劳动争议类案件10年的经验,原则简要的答复如下。

1,在正常的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你没有证据,那你就要败诉。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员工既有举证的责任。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将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的规定。

2,双方既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作为劳动者也更要搞清楚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以及适用证据规则的技巧。

3,你在头条号上咨询。你基本得不到什么有效的帮助。因为很多答复,绝大多数都是错误的。反而会误导你。

4,发生了具体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你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咨询专业的劳动争议律师,以便得到权威的指导。


没有合同的话你按下面去找下证据,ERP上面的名称比公司注册的少一个字这个你难举证:(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工资这块由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不拿出证据来,劳动仲裁就会支持你的主张。

在公司已经马上消亡的情况下,还在谈论证据、争议,为时已晚。

根据法律,在公司已消亡或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即使你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如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法律也已经无法为你提供帮助。

所以,非常时期,采用非常手段,自己将剩下的设备,卖掉抵你的工资。然后让单位告你,你对其资产来个多退少补。如果有谁不让你卖掉,请其进行担保,保证你的工资可能及时足额合法领取。

划线部分,为非法律规定,以下再说最快的法律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此证据尚不足的情况下,不一定能够实现;二是申请劳动仲裁,最好能够部分裁决;如果不行,想办法让仲裁机构尽快作出裁决书。三是在有裁决书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四是关心当地报纸,看有无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主动申请债权;五是在仲裁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非法利溢占有是"套路"。取证难如上青天。公司签订虚假名称"劳动合同"。不给工资,不缴社保,强迫加班已是正常化。违法公司多是作大作强,社会关系有"攻关部"管理,有法律顾问指导行事。但是违法好违法必有自身短扳,如公司电动车不上牌照,工作中故意骑送警察扣留,取真实单位印章,就凭此诉讼。公司强迫劳动,管理人员多是动手动脚,嘴里骂骂咧咧,可拍视频报警,用单位真实名称,取公安局大印,就可以诉讼。必须注重安全,防止打伤过重。工作上下班考勤要录像,公司领导按排工作短信,微信要保留,电话安排工作要录音保留,公司所有领导对话都要录音保留,因为公司的小领导也没缴社保,没有旁动合同,只是工资超高。老领导是有社保,诉讼时请律师调出即可。察明公司真实身份很困难,要从网上察,再从公司租房的业主处如首,打听缴房租的真实名称!谢谢阅读。愿同工不受欺骗,公司被依法管起来!

面试的时候,招聘人员让我填过往公司的证明人和联系方式,该不该如实填写

一位朋友跳槽到新公司,面试很顺利。最后Hr问是否愿意将原单位人力和同事的联系方式留下,朋友直接答应了,人力部门也确实打电话过去做了调查。因为面试中他直接对话了直属上司和公司董事长,直属上司明确表示工资不会讨价还价,董事长更不会管工资这事情。所以他认为调查只是形式。然而,事实证明他错了。工资比预想的要少一点;其次,他的基础薪酬跟原来一样分成了三份。他问人力,不是说工资这块不变动了么?人力非常简单粗暴的回答,老板们不懂,这块是我们负责!

可见,不管找工作的过程多么顺利,为了保护自己还是要留一手。那到底应不应该留下真实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呢?我想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是步步高升还是因为混的不好而离职

工作稳定的原因都差不多,离职的理由千奇百怪。从找工作到正式入职,求职者都相对被动。若是由于混的不好等负面原因,奉劝各位还是不要留下真实的联络信息。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的诚信能够换来对方信任,新单位大半儿会相信上家公司的评价。

2、与上家是和平分手还是撕破脸皮

Hr们其实对员工离职的原因心理还是很清楚的。如果矛盾没有公开化、大家都相互理解,那就是和平分手,同事们没有必要去埋汰别人。这样留下平时关系好的人力和同事的联系方式还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很简单的离职搞成了手撕大战,那最好还是不要给新公司调查的机会,可定不会有好下场。

3、新单位对自己是十分认可还是可有可无

民营企业的管理问题花样百出,很多员工离职是被逼无奈。如果运气不好还可能频繁离职,而且肯定会被招聘方问到。如果新单位非常认可应聘者,就会淡化对过去经历的负面评价;如果觉得能力一般,可有可无,就会认为是员工自己的心态问题。所以这种情形,还得看面试的整体感受。

4、不真实不等于完全造假

首先,留下根本不存的信息是绝对不可行的欺骗行为。但是如果确实有客观因素导致面试障碍,留下和自己关系比较好的朋友、同事的联系方式还是可以的,个人觉得这样对公司和员工都是好事。从被联系人的角度说是帮朋友一把,站在公司角度将也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位新人的优势。

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企业为了少承担成本也会谨慎筛选新员工。所以一定要灵活一点,将保护自己作为第一原则。但同时也要谨记,无中生有的造假行为绝对不能做,试想电话回复都是“不存在这个号码”,人力会怎么想,估计应该是“这人怕不是个傻子吧... ..."

不写。你又不是警察,查户口呢?爱要不要。有的公司还要填写父母电话,工作单位,籍贯。我尼玛,你这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还调查我父母?你有那个权利和必要吗?我要不要给你写上祖宗十八代家谱啊?很过分。就不填。上一份工作我会找领导留工作证明。新单位你愿意信就信,不愿意信就算了。懒得理你。很多东西都是自己隐私,包括家庭住址,婚否,为啥要告诉你?

求职者去公司应聘面试的时候,有些公司的应聘登记表上会要求求职者填写以前的工作经历、工作过的公司名称以及证明人和联系方式,其目的在于为可能的背景调查做准备。如实填写是应该的,在这方面没有必要撒谎,否则对自己的面试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求职者不如实填写,或许面试官会认为求职者的过往工作经历存在问题或“猫腻”。

在填写过往公司的证明人和联系方式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未经填写的证明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要填写证明人的手机号,因为这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所以联系方式应该填写原公司的座机电话或前台的座机电话。如果确实需要填写证明人的手机号码,则应事先与填写的证明人取得联系,获得他们的同意,再填写他们的手机号码。所填写的证明人尽量填写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者没有发生过矛盾的同事。

说实话,的确会遇到过往的有些公司在在求职者应聘的公司做背景调查的时候,会反映一些对求职者不利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求职者无论在哪家公司工作,都应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矛盾,或者与公司的主要人员搞好关系,以免未来所应聘的公司在做背景调查的时候,原公司提供一些对求职者不利的信息,甚至会夸大求职者的负面信息,影响所应聘公司对求职者的好感。从长远来讲,其实这是一种“策略”。在职场上,不能说多个朋友多条路,但尽量不要与员工结下“冤仇”。

另外,填写完证明人和联系方式,面试结束后,最好给自己所填写的证明人提前打个电话、通个气,也让证明人有个心理准备,并请求他们为可能的背景调查多多善言。如果以前关系有过紧张和矛盾,也尽量在通气的时候道个歉、赔个不是,有利于自己的面试结果。

小结:我一直在给一些职场上的朋友提建议,无论在哪个公司工作,与公司的同事尽量搞好关系,不要与公司的同事发生冲突,因为谁也不知道未来会用到谁。即便发生冲突,也要在第一时间把冲突化解掉,别为将来留下“后患”。填写证明人和联系方式要真实,尽量填写公司座机电话;需要填写证明人手机的,要提前征得证明人的同意。面试结束后,也要在第一时间给证明人们打个招呼,这样对自己的背景调查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