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档案里只剩下一张招工证明了,该怎么办?视同缴费年限该怎么确定,考上了新的事业单位,但是原单位不给开证明怎么办

admin112024-04-26 06:00:07

我的工作档案里只剩下一张招工证明了,该怎么办?视同缴费年限该怎么确定

我的工作档案里只剩下一张招工证明了,该怎么办?视同缴费年限该怎么确定?

我的工作档案里只剩下一张招工证明了,该怎么办?视同缴费年限该怎么确定,考上了新的事业单位,但是原单位不给开证明怎么办

大多数朋友都知道,办理退休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靠人事档案里的材料才能认定的。因此退休时,档案在不在,材料全不全,很关键。哪些材料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关键材料呢?主要有招工单(招工证明)、报道单(派遣证)、转正定级表、工资变动表、调岗手续、调入调出手续、下岗协议、解除全民身份登记表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合同工的社保缴费记录或凭证等。也就是说,招工单(招工证明)是很重要,很有效力的材料之一。

01

仅有招工证明远远不够

尽管如此,只有下一张招工证明,是远远不够的,坦率地说,如果没有其他补充材料,是无法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只有招工证明,这一份孤本材料,至多算你有不完整的起点材料,但没有终点材料,也没有过程材料,证据不充分,不能形成若干年的缴费年限的结论。因此想要认定自己的视同缴费,就必须补充材料,否则只有招工证明,等于零。

02

去哪儿补充材料

去哪儿补的思路就是我在开篇第一段提到的材料的出处,或经办单位,到这些地方去搜寻相关痕迹。能找到相关原始材料,就是最好的、最有力的补充材料。

比如工人身份招工单的出处一般是劳动局,干部身份的报道单的出处及经手机构是学校、教育局,转正定级表的出处或经手机构是转正时的单位或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工资变动表、调岗手续找原单位,调入调出手续找当年的相关原单位、新单位,以及他们的上级部门,下岗协议、解除全民身份登记表要找下岗办之类的机构及他们的主管部门。还有当地的档案馆,也是很有可能有一些材料的。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合同工的社保缴费记录或凭证可以查询社保和原单位,手里有原始小本本也行。

以上这些单位或同类机构,都有可能有备份材料、存根或登记信息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替代性的补充材料。

03

还可以补充哪些材料

除了上面提到的替代性补充材料,还可以到你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请他们帮助查一些其他原始材料,比如财务部的工资明细表,如果有,就太棒了,找出对应年度每一年的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工资明细表,复印即可,如你1987年参加工作,当地1996年1月1日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你就要印第一年,也就是1987年上班第一个月的工资明细表和12月的工资明细表,以后每一年1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明细表。

再比如原单位人事部(当年还不叫人力资源部),查找一些人事手续材料的底单,如调岗手续、调入转出存根等。比如特殊工种可能有特岗补贴发放领取的原始表单等。思路就是这样,具体到每一个人身上,情况不同,可以补充的材料也会不同。不要太死心眼,能说明问题的材料就行,能查到什么算什么,能补什么,就补什么,管用就行。

友情提醒

为防范弄虚作假,绝大多数地区审核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时,一般都只认原始材料,不认新开的证明,但不绝对。补充过档案材料的朋友,愿意的话,请把你们的经验和教训在留言区分享给大家,作为这篇文章的补充,以帮助有需要的朋友,这也是一份福德。你说呢?


我是“水流云在草青青”,认真诚恳的退休顾问,欢迎大家加我的关注,查看更多社保及退休文章。愿天下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你的个人档案里面只剩下一张招工证明,那么这种情况视同缴费年限是很难被认定的。因为要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要按照你个人档案中的一个明确的记录记录,你曾经从这一年到这一年参加工作。那么如果是没有这样一个明确记载的话,实际上就不能够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当然仅凭一个单一的招工表,是没有办法证实你这些年的一个工作年限的。

所以说尽量还是要回到原单位,看看原单位能不能补齐一些缺失的资料,比如说你每一年的工资抵戏等各类资料,因为社保局在认定你视同缴费年限的时候,都是需要提供相应的凭据,才能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当然如果能够有效的提供,那么对于你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有很大的帮助的,但是如果你不能够有效提供,这些相应的工作期间的一些证据和证明的话,那么你的这个视同缴费年限是很难够被认定的,所以说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去原单位看看协商一下能不能补齐这相应的资料。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最近总有丢档案的,而今天的更离奇,工作时管过几天档案,头一次听说有招工证明,是谁给谁证明,已招工还是末招工,如已招工企业还用你吗,如未招工企业有权招吗,能不能找个老档案看看里面尽有什么再说事。……有人说丢工龄这是本人社保登记证,工作时间已记录在案,就算档案丢了你的工龄也不会丟,就算你把社保登记证丢了,人家还有电子档案,混不了水也捞不着鱼,如有非份之想只能坑了自己。


答:您档案缺少的东西实在太多了!不知道您现在的工作情况如何?单位是否还在?

但不管怎样,您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您需要马上招手补办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不然,您在办理退休时,会受到一些阻碍。

具体补办办法如下:

一、如果您是在职职工,档案在本单位人事部门保管,那您档案材料的缺失,本单位人事部门是负有相关责任的,您有权要求人事部门为您补办档案中的相关资料。

二、如果您是下岗职工,档案仍然在单位留守处保管,或档案已经移交到有关部门保管。这两种情况,您都可以先联系一下单位留守处人员,请求单位留守处人员协助您补办档案相关材料。

三、如果您单位留守处已经不在,档案已经移交到有关部门保管。那您可以带着身份证原件,再去您所居住的街道开一张个人查档介绍信,去区、市档案局查找您档案缺少的相关材料,档案局是基本可以查到的。

以上建议,是您补办缺失档案材料的方法。

至于您提出的如何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您档案中唯一一张招工证明(也叫招工调配令)是可以证明您参加工作的时间的,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您参加工作时间和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来确定的,而您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在社保公司是可以查阅到的。所以,您的视同缴费年限,您可以不用担心,您在办理退休时,社保公司是可以给您准确计算出您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我的回答完毕,希望能解决您提出的问题。

首先很同情你的遭遇,这个问题若能解决好,确实非常麻烦。不知你这份档案是在哪保管的,如果是你所在的工作单位还保管着,就由单位出面去解决好了。

难办的是档案放在托管处,与单位没有关系了。档案中仅有一张招工证明,社保部门是无法确定你视为缴费年限的。

视为缴费工龄是92年养老改革以前的工作年限。92年以前单位招工是很严格的,一般都由上级主管局批准,个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动局直接分配的。

一般单位用工新工人都要填一张新职工录用表,附上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局分配介绍信。仅有一张招工证明,又不是新职工录用表,是无法证明你与这个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同时也无法证明你在这个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找不到你在原单位提供的历年职工个人调资表或工资表等,作为你在该单位工作过的证据,视为缴费年限是很难确定的。

以上是个人见解,仅供你参考。

考上了新的事业单位,但是原单位不给开证明怎么办

单位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后,意味双方就建立了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你考上了新的事业单位,并不意味着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的解除。单位不愿给你出具证明,可能有三种原因:

一是单位对你才能认可,不愿少才流失,为挽留人才而出此下策不开证明;

二是你事先没与单位沟通,你的岗位暂时又没有合适的人来承担,单位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给你开;

三是你对单位没有足够的尊重,认为考进了事业单位,单位必须让你走,单位因你的傲慢不尊重而依合同不愿给你出具证明。

你如果确实想走,就分析下单位不出具证明的原因,对症施策,你就能成功。

总结:当然我要提醒的是办好事情关键是要学会尊重,以情感人。傲慢只会令人讨厌,尊重是互相交流沟的基础,情感是解决问题的润滑剂。

首先,你要搞清楚原单位为什么不给开证明,只有弄清楚了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根据程序来办理,实在不行,走些其他程序也可以,只要是不影响你到新单位任职就行。

本来考上新的事业单位是你梦寐以求的事,所以,到原来的单位办理证明,一定要冷静处理,做到有理有节,不要把事情搞砸了。

这种事情,好多人都碰到过,不知朋友们你遇到过没有?

也许你是一个绝对的好人才,原单位想挽留你,出知下策,已经考上新的事业单位,恳定更适合自已,不然你也不会去报考的,不开证明,说明不放你走,再作进一步的努力,好好的沟通一下,实在不行,看看有关法律条文能援助你,你的工龄如果很短,也可以放弃原单位工龄,这也是沒有办法的办法,也是不可取的。

想方设法得到证明。

1.搞清楚原单位不给开的原因,如果是原单位主观上认为人才流失严重等原因不给开,那是他的主观意愿,没有道理,那你就要刨根问底,直到对方的说法站不住脚,妥协。如果是其他的原因,比如说原单位签的合同是三年,你第二年考走了,确实人家把文件摆在那里,是挺有说服力,但事在人为,不给开调动,那就写辞职信,合同期不满,可以辞职呀,辞职可以解决合同不到期的问题。

2.要看清楚自己的想法,如果去新单位的决心很大,就要排除万难,不管是软磨硬泡,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还是表决心赚同情,自己要努力。

3.这一点很重要啊,你要打听一下此前有没有跟你类似情况的人,最好就是你本地本单位的,十有八九是有,打听一下别人当年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只要解决了,你的问题得到解决的希望很大很大。

4.问一下亲戚长辈,打听他们听说的事,看看他们有什么好办法。很多单位敲定能不能给你开证明的都是跟长辈们年纪差不多的领导,所以多听多思考多实践。

原来的单位是什么单位,也是事业单位吗?先跟一把沟通吗,说说原因,说实话,以现实工作情况看如果是事业单位肯定会让你走,因为是自己要走,不是别的单位来调你。如果你有才能别的上级单位或别的平级好单位来要你,一把完全可以拒绝不让你去,如果你自己想走了他肯定不会为难你,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没有哪个领导这样为难下属。当然如果你说的是真的,没有其他方法了,那就直接辞职吧。当然一般情况下应该先开证明才能报考,你已经考完了再找领导他为难你下也有可能,不会真为难你的。

入职开不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会被辞退吗?会有什么影响

感谢邀请!这件事情还是挺重要的,为了降低企业的风险,有些必要的动作不能省!一个真实的故事:十年前我们大多数公司每月工资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当时有个官宣上海户口的同事挺有才,每天给喜欢的小姐姐写首打油诗,后来财务管理升级就要求到银行办理工资卡,我刚好在财务签字,听到银行给财务经理打电话,说公司的张某某的身份证查不到,应该是被注销了,财务经理听着汗一炸,前所未闻,这位同事以为财务经理没文化,说上海户口的身份证号在武汉查不到很正常。拖了很久以各种理由要工资,财务经理不得已继续以现金方式给这位同事发工资。过了三个月,张某某突然消失了,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说张某某因为私造枪械在QQ上贩卖,违反了国家法律,被拘捕了。这是我有史以来见过最奇葩的同事。事情虽然过去十年了,但是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我们用人单位除了对求职人员提供资料真实性要审核外,对身份的合法性要特别注意,否则会为企业带来潜在风险。

所以,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一定规模的企业,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真的有被开除的风险!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你公司的这项规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论任何原因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的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切身利益。

例如:办理失业创业登记证,再就业时,证明自己与原用人单位无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等等。

所以,鉴于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单位拒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公司出这种规定,其实相当无聊,既不合法,也不得人心,这样的公司注定是没有什么发展前景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一般分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员工离职证明等。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有一种就是员工主动辞职离职的,也可以出具“员工离职证明”。

第二,离职证明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有什么用?

不管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离职证明,是证明员工在该公司任职的重要文件,可以用于办理养老保险的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或是再就业培训的依据,也是员工到新单位就业,找工作个人求职经历的证明,对于员工来讲,相当于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具有档案经历的作用。

第三,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用人单位不会造成损失,主动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项日常工作,既不耗费公司成本,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对公司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员工虽然离职了,但毕竟是曾经的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过贡献,这是每个公司都应当值得尊敬的。如果因为一个离职证明而让离职员工伤心、寒心,对公司的好感消失殆尽,这才是对公司有害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因为员工自愿离职,不愿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是离职证明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