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外企工作,英语应达到什么级别?考什么比较好,英语的工作证明

admin82024-04-11 08:49:31

进入外企工作,英语应达到什么级别?考什么比较好

进外企其实对英语要求不高,最主要的就是能进就是在面试的时候一般会有一个外国人面试你,全英语的,你能搞定就是了进了个企之后其实用英语的时候并 不是太多,一般的对话什么的能明白就是了。

进入外企工作,英语应达到什么级别?考什么比较好,英语的工作证明

最基本的四六级要过。其他的考试并没有很重要。

很多人都理解错了英文的作用, 在中国的外企,英文好不是让你用来工作的,是用来淘汰那些英文不好的目标工作岗位竞争对手的。

就像很学生都理解错了学历的作用。对大部分人来说,学历不是证明“你可以用在学历证明当中学到过的技能”的,而是用来淘汰学历比你低的目标工作岗位竞争对手的。

其实这牵涉到比较深的问题,关于“能够量化和定量的指标在实际生活中的利用价值”什么的,我觉得可以写一篇论文。因为在绝大部分的实际生活中,对事物的评价都是难以量化的。职场求职是很典型的难以量化的环境。这个时候如果你有个可以量化的定量指标。

艾滋病人和家属,在出院时要求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上都不能写艾滋病,怎么看

艾滋病患者在出院时要求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中都不能写艾滋病的诊断。这一要求,医生可能无法全部做到。

一、要求有一定合理性。

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普通民众普遍存在恐艾心理,如果发现身边有人患了艾滋病,恐怕多数人会对其敬而远之,唯恐避之不及!

所以《艾滋病防治条例》又规定,未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的病历信息。

这样看来,患者担心自己的患病信息被泄露,要求医生为自己保密,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就此要求医生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中都不能写艾滋病的诊断,则并不能被全部同意。

二、要求不会被完全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因此,在需要归档留存的住院病历中,医生必须将患者艾滋病的诊断记录在案!这些病历资料不会在社会上公开,与为患者保守医密的规定并不矛盾。

至于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能否隐去艾滋病的信息,要看患者的用途。

如果是为了报销城乡合作医疗(新农合),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中可以不写艾滋的诊断。艾滋病患者住院,往往是因为并发症或者其它疾病。这些疾病,无论是否有艾滋,新农合都是给予报销的,即使不写艾滋病的诊断,也不存在骗保一说!因此,医生可以出具缺少艾滋病诊断的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

如果是为了报销商业保险,这样的要求就可能让医生背上骗保的嫌疑。商业报销一般不受理艾滋病患者的疾病险,隐瞒艾滋病史去报商业险,属于骗保行为!

总结:民众普遍怕艾,艾滋病人群同样怕病情被人知道,法律要求医生保守患者医密。法律同样要求医生书写病历必须全面、真实!因此患者的住院病历,无法隐去艾滋病诊断。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用于新农合报销的,可以出具专门的新农合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略去艾滋病的诊断。至于有着非法用途的(比如报销商业险),医生应予拒绝。

艾滋病人和家属在出院时要求病历、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上不能写艾滋病。这其中,病历是不能改的,病历也不给患者和家属,在医院存档案呢。而为了报销用的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是可以不写艾滋病的。

这是传染病专科医院艾滋病病区约定俗成的一种做法,为的是保护患者的隐私,对乙肝双方不影响的。

不过,这种做法在普通的三甲医院可能有点困难,他们估计没有这个意识,具体怎么做要看患者和医生怎么沟通了。

在中国最好的传染病医院之一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也就是以前的上海市传染病医院,那里艾滋病区的医生就是这么做的,患者为了报销等用途收到的疾病证明和出院小结,里面的诊断不写艾滋病。

艾滋病人出院后,医院正常保存的病历有患者完整的信息,上面有艾滋病的诊断,但是给患者的那一部分用来做报销的,如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可以不写艾滋病,就是在打印的时候把这个抹掉。

之所以能这么做,是因为艾滋病感染者住院,多半是由于机会感染和肿瘤,其所使用的需要付费的项目也是用来治疗这些病的。而艾滋病抗抗病毒药物,是国家免费提供的。所以,这方面并不涉及到骗取报销的问题。

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规定,暂时还没有查到相关的条文。对于普通医院的医生来说,这样的做法。可能是有些顾虑。这种顾虑,主要来自于担心患者之后有什么说法,比如会不会有纠纷等。

有的非专科医生,可能会认为,要是不写艾滋病就是误诊。但事实上,患者的病历里面有记录艾滋病诊断的信息,不存在误诊。这些资料存在医院里的档案室,完整、真实全面。

不过,在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方面,龙大夫也希望有更好的做法,比如有个协议啥的,不但保护患者,同时也保护医生。

其实,患者要的这些证明,主要是用于报销,不用做自己保存的,这些东西会交到医保中心,作为报销的附件。除了没有艾滋病这个诊断之外,其他的信息都是全面的。

这样做的好处是,当患者这些证明不慎给亲朋好友看到的时候,不会知道患者有艾滋病,对保护隐私是有用的。患者个家属提出这样的要求,个人认为是合理的,没有必要为此上纲上线,并过度的担忧。

我是热爱科普的龙大夫,想了解更多的感染科和肝病知识,请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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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人隐私与知情权冲突实践:1.艾滋病病人出院记录:如实记录,交其本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结婚,嘱咐其跟配偶说清楚,并记录这个(告知)嘱咐,让患者签字确认。如家属问医生,医生转叫其家属问患者。2.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其他疾病住院,其出院记录用于单位报销,家属不想让单位的同事知道,要求不写诊断:告知家属或病人 ,出院记录复印或复制不能更改,诊断证明如设计只有主要诊断的,可以只写主要诊断,嘱咐其回去与单位报销审核人沟通,审核人有为其保密的义务,而医院没有为其出不真实的医疗文书的义务。3.婚前医学检查告知:一方有艾滋病,得如实告知其本人,并告知其有责任告诉另一方,签字确认告知到位;对非患艾滋病的另一方只告知,对方有影响双方结婚的疾病,具体叫其去问对方,并签字确认。4.关于入伍,入职,入编等审查类的体检或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按委托审查单位的与体检人签署的协议要求去做,如协议说由单位全权知晓体检报告,则交给单位 ,如由体检本人交给单位,则交给本人。如未签协议,事先征求意见并签字确认。

医疗原则的相关法律与艾滋病管理条例隐私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一方必须写,一方注意保护隐私,所以医生也为难,一般出院病人不写要求签字!如果不想写,必须签字,强烈要求保护隐私!

您好。

艾滋病保密只是国家、医务对外保密,并没有说本人要对艾滋病保密,无论是恋爱、结婚、社交、都要提前告知,这个社会最恐怖的地方就是有些人患了艾滋病即不告知,也不说有艾滋病,结果到处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其实不恐怖,恐怖的人心,艾滋病长期吃药是可以降低艾滋病毒,甚至降到最低,如果不告知的情况下导致对方患病。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