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遗产公证处公证流程
遗产公证处公证流程:
1、到派出所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带齐遗产的产权所有权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3、由公证机关按照程序进行公证。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东莞市公证处是行政机构吗
不是。
公证处不是属于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学校等其它普通的单位,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 不可以告公证机关行政不作为,如果只是为了提存问题,律师所也可以做。
凤岗公证处具体地址
凤岗公证处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凤岗街道福永社区。具体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凤岗街道福永社区南环路十三巷1号,邮编为518103。公证处为当地居民和企业提供公证服务,包括财产公证、合同公证、遗嘱公证等。办理公证业务时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资料,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办理业务。欢迎前来办理公证业务的居民和企业前来咨询和办理业务。
公交线路:79路 → 59路,全程约35.9公里1、从凤岗步行约950米,到达丽都花园站2、乘坐79路,经过31站, 到达市汽车东站3、乘坐59路,经过11站, 到达城市花园站4、步行约120米,到达东莞市公证协会
户口本丢失了如何补办
需要户主带着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申请补办。不是户主的不行。但是户主也只能补办户口本首页和户主自己那一页。
其他家庭成员的如果也丢失了,需要其他家庭成员带着身份证原件去派出所户籍科领取自己那一页。
户主无权代领
户口本丢失了,我询问了一下我们朋友,他告诉我怎么去补办户口本。
第一时间把身体证原伴带好,在开车去派出所找到专门补办户口本的窗口,派出所民警会专门给你一张补办户口本的单子,派出所民警会告诉你怎么写这个补办户口本的单子。单子写好后交给民警。民警核实后。就差不多办好了。
户口本丢失去当地派出所从新打一个就可以了,如果在外地也可以让亲戚帮你去派出所打一份,说出户主是谁,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在电脑上帮你查出来然后你在打一份就可以了,我原来补过手续费是10元,现在不知道多少钱了,现在出门都是身份证很少带户口本
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户口本丢了可采取如下方式补办: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2.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
放弃产权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1、弃权人带着身份证、户口簿、去世人死亡证明、自己和去世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放弃财产的财产凭证到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2、公证处会按照弃权人的意愿拟定弃权声明书,然后签字就可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