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开曾用名证明
如果户口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二、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一家之言。
一般复印户口本就可以了。
一般涉及到曾用名证明的问题,现在常见的是提供自己的资产证明时,由于名字前后不一导致不能得到有效证明。
比如你曾用名使用期间的银行流水,签订的合同,你的信用报告等。
上述这些,一般复印户口本你那一页就可以作为老。
开证明的,可能就是到你现在身份证上面所提供的户籍地址所在地的派出所开曾用名证明不是户籍证明也不是户口证明,好像去你户籍地的居委会开证明效力也是妥妥的,嗷!
公证处是干什么的?都能公正什么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回、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答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