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特招入伍的条件,首先军嫂其配偶为党与军队建设事业作出卓越的贡献,在抗洪救险和在突发事件中,或在执行特种任务中,英勇牺牲,这个情形中遵守个人要求,自身条件又符合入伍要求的,经部队一级党研究通过,在此情况下特招请入伍。
军嫂特招入伍只有飞行员专业的可以。可以办理军嫂随军。
军嫂随军只是改迁军嫂户籍为随军,主要条件有两个需同时满足,1,军嫂自身无正式编制工作(正式编制就是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国企,公立学校),每月所在不对会按照军官级别发放配偶生活补助,起点不高,八百一千的样子,2,军衔达到可随军的级别,一般为正练级或副营级。
办理随军后的军嫂并不会被安置工作,也对军嫂无工作限制,只是一纸文件,一种形式,表达国家对军官家属的照顾之意,军嫂办理随军后甚至可以待在原地不去部队所在地也可以不更换工作。
(一)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学业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还应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三)年龄和身体条件: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2、24、29、34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身体条件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视力标准,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优先接收。
(四)接收对象应当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重点接收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属重点高校的毕业生。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以及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委培毕业生、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均不得接收。
1.要求满足相应级别的最低服役年限。每个级别不完全一样,你可以查询相关法规,连职干部应该要8年以上了。算上在军校的就读时间,一般连职都能达到这个年限,地方大学生入伍的本科需要5年,研究生需要8年。
2.相应学历情况的要求又不一样,比如说有的单位要求本科学历必须超过28岁,研究生必须超过32岁才能转业等等,要看你们系统的政策了。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指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条件如下: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指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在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3、其它特殊等原因申请易地安置的,对照所需条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易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