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中就有一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也就是说,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公民有改名的权利,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会涉及自己的学籍、银行卡、社保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反而会产生许多麻烦事。
户口本上有曾用名,但在身份证上不能显示,因此,身份证和其它有效证件名字不符的,当然需要到相关部门如学校、单位重新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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