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就业方式,档案存放渠道也不同。毕业后,高校毕业生已经找到工作的,如就业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学校会将其学籍档案直接邮寄至工作单位。
如工作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学校会将其学籍档案邮寄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如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档案会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每年的7-9月都是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的高峰期,宿迁市人才服务中心将会接收到几万份从全国各个高校集中转来的应届毕业生档案。期间,工作人员要对每一份毕业生档案进行登记、编码、录入、整理等系列工作,建议毕业生们7月下旬再进行档案查询。目前,可以拨打0527-12333或0527-84353862、0527-84353098进行档案查询。
毕业生应根据就业去向和实际居住地入户的原则,可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1、迁回原籍:原宿迁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迁至就业单位集体户:非宿迁户籍且本市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就业且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已建立集体户的,可在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落户。
3、迁往合法固定住所(购房地):如已在宿迁市内购房,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在房子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迁往宿迁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外地户籍的引进人才,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未在宿迁购房的,可将户籍临时挂靠在宿迁市人才中心集体户。
宿迁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本地户籍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满3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200元;家庭成员在市(县、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新就业人员、进城(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城市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劳动保险;家庭成员在辖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新就业人员还需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证书,且毕业不满五年。
宿迁公租房的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组合租赁方案;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三审两公示”制度执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